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 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考試及格證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發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建築師法第五條規定,規範請領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應檢附之文件及受理機關。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