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分
    事務所。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不同
    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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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專任,以利執業管理與維護業務執行品質及消防安全,規範消防
設備人員違規設立分事務所、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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