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1 條
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
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或報告書製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執業機構負責人對前項違規情事,未盡其防止義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