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 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或報告書製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執業機構負責人對前項違規情事,未盡其防止義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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