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 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 管機關指定事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