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4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
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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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技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明外國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消防
設備人員資格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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