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
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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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建築師法第四條及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之情形;另第
二款所定「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指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
業務衍生之相關犯罪行為,如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為免掛一漏萬,故不予列
舉犯罪行為類型,並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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