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 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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