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 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參考建築師法第四條及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之情形;另第 二款所定「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指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 業務衍生之相關犯罪行為,如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為免掛一漏萬,故不予列 舉犯罪行為類型,並依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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