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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設備隨科技之進步而日新月異,為使消防設備人員經常吸取新知,對於
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能確實瞭解,爰參考建築師法第九條之
一、技師法第八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
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時應檢具訓練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
、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
、團體,若其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有違法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則按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就該認可之行政處分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撤銷,併
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