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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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並應視演習性質擇項編列經費概算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演習必要或實際需要,擬編列非屬附件一所
    定經費項目或防救災相關設備、器材者,應專案報請本部同意後,納
    入執行計畫之演習經費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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