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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原則依行政院規劃年度災害防救演習綱要計畫所列「中央各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支援地方政府辦理演習經費規劃」額度辦理。其經費
    補助原則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案件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
      本門);非屬演習必要者,不予補助(如內部場地便用費、加菜金
      、宣導品、獎品、紀念品及制服等項目)。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演習經費概算表所列項目,除特殊
      原因報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增列;各項目之預估金額得視實際支
      用情形,於所報總經費額度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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