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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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原則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部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演練計畫之補助項目,不得與其他中央
      機關補助案件重複提報、虛報或浮報。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計畫之審查基準,應檢視其辦理演習規
      劃之執行狀況,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1.參演單位及任務(編組)分工詳實性。
      2.辦理時間及地點妥當性。
      3.災害情境想定詳實性。
      4.演練項目合理性。
      5.計畫經費分配情形與本部相關作業原則合致性。
      6.計畫預期成效合目的性。
(四)本部審查完成後,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
(五)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參考行政院訂頒年度演習綱要計畫,並應包含下
      列項目:
      1.依據。
      2.計畫目的。
      3.主(協)辦單位。
      4.演習計畫構想及情境想定。
      5.演習課目及重點。
      6.參演單位及任務(編組)分工。
      7.演習階段區分及演習場地規劃。
      8.重要工作事項及管制。
      9.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效。
     10.演習經費概算規劃。
(六)申請期限依行政院訂頒年度演習綱要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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