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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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經本部核定後,應依程序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據及經費支出
      明細表(如附件二),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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