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作業原則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性質為補助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經本部核定後,應依程序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領據及經費支出 明細表(如附件二),報本部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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