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製作成果報告一 式三份,內容應包含演練執行計畫、劇本、手冊、錄影光碟、演習照 片、參演單位及人員清冊及檢討建議事項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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