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管理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人員:指負責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公務車輛保管及維護之業 務承辦人員。 (二)派車人員:指申請派遣公務車輛之人員。 (三)駕駛人員:指實際駕駛公務車輛之人員。 (四)公務車輛:指提供本隊因勤業務需求所配發之車輛及各分隊駐地消 防勤務使用之車輛。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