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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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補助機關及符合獎勵機制之苗栗縣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
    ,應分別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及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前(以
    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消防廳舍內部設施
    改善計畫書(如附件一)、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消防廳舍
    內部設施待改善補充資料(如附件三);另如需變更補助廳舍,優先
    以次舊或屋況較差之廳舍為原則,並應提供更換原匡列廳舍說明或修
    繕完竣之證明文件,於提報計畫書時一併敘明。
    前項所定計畫書及執行進度管制表,應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位,並
    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
    受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應檢具佐證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有關計畫書佐證資料依執行項目配賦經費年度之不同,各年度補助廳
    舍至遲須於下列日期前以府函(第二層決行即可)函報本部補正:
(一)一百十二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二)一百十三年及一百十四年配賦補助款之廳舍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廳舍之
    下列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地方配合款之證明。
(二)廳舍已辦理工程發包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另如先行辦理廳舍
      設計規劃或部分廳舍優化以小額採購辦理,亦得提供其決標證明或
      小額請購單。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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