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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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機關應於函報各年度最後一梯次請款資料後一個月內,將本計
    畫執行完成未來三年(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七年)辦理老舊消防廳舍
    內部設施改善之規劃(如附件五)、該年度獲補助消防廳舍修繕前後
    對照表(如附件六)、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七),及本計畫補助項
    目所估經費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之消防廳舍視導活動之規劃(
    提供活動流程表【可辦理日期區間】及消防廳舍改善對照簡報,擇補
    助高或執行成果佳者至多三處),函報本部備查,續由本部公布於網
    站及派員前往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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