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作業原則審查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聘用協助人員或由消防設備師(士)
      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協助審查、查驗、核校或提供申請人指導、
      技術諮詢及其他相關工作,經協助人員或公會確認符合規定者,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核發特定工廠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作
      業流程如附件一。
(二)前款協助事項內容、程序及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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