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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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案件為協助人員之同一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公司或有利益關係。
(二)案件涉及協助人員、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
(三)協助人員或其配偶與案件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一年內曾有
      委任或代理關係。
(四)其他足使受審案件之申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審
      案件之申請人或委任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提出並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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