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案件為協助人員之同一事務所、聯合事務所、公司或有利益關係。 (二)案件涉及協助人員、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 屬之利益。 (三)協助人員或其配偶與案件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一年內曾有 委任或代理關係。 (四)其他足使受審案件之申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審 案件之申請人或委任之消防設備師(含暫行人員)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提出並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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