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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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補助之裝備器材,其採購程序、所有權歸屬、保管維護及優
      先使用事項,規定如下:
  (一)補助之裝備器材由受補助機關統一採購,其所有權歸屬受補助機
        關,應於各項裝備器材明顯處噴漆註明「內政部消防署補助」字
        樣,確實撥補供所屬義消組織使用。
  (二)受補助機關應訂定義勇消防組織裝備器材管理規定,對補助之裝
        備器材予以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三)補助之裝備器材應指定專人保養,並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紀錄,
        本部得就補助之裝備器材辦理抽檢。
  (四)補助之裝備器材,其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受
        補助機關自行編列經費辦理。
  (五)災害發生時,補助之裝備器材應優先列入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緊急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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