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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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程序辦理,並
      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
      特殊原因,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保留至下年度辦理外,其餘原則不予
      保留;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例繳還。
(三)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執行
      計畫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受補助機關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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