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分期初、期中及期末三期填寫執行
進度管制表(如附件六),分別於執行年度五月十日前、九月十日
前及十二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備查。
(二)受補助機關執行本計畫時,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或經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部函知改善
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部得縮減或取消下一年度補助。
(三)必要時本部得就受補助機關陳報資料及對於本計畫執行情形,依相
關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現地訪視及成果評估。
(四)本部為推動本計畫,得實施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及評量受補助
機關執行績效,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計畫執行成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