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作業原則補助之經費,由消防署支應,補助比率依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規定如下,其餘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比率自行籌措:
(一)第一級:臺北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二十八。
(二)第二級:新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三十八。
(三)第三級:桃園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
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金門縣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八。
(四)第四級:宜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
蓮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八。
(五)第五級: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