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112/11/15 公發布)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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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幕僚長權責。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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