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112/11/15 公發布)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通作業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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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本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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