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本大隊設下列科、中心、室、隊:
一、預防調查科。
二、搶救訓練科。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主計室。
七、基隆港隊。
八、臺中港隊。
九、高雄港隊。
十、花蓮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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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本大隊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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