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報案與各種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及管制聯繫。
二、各種災害統計與災情之彙整、通報、陳報、檢討及分析。
三、救災資通訊系統需求之規劃及執行。
四、各種消防勤業務之規劃及考核。
五、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六、消防人員紀律維護、申訴及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事項之處理。
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法律爭議案件協助之辦理。
八、隊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等議事之管理。
九、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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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掌理事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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