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特設港務消防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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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一、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配合內政部消防署改制,將原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臺中港務消防隊、
    高雄港務消防隊及花蓮港務消防隊等四機關,整併為單一機構成立「內政部消防
    署港務消防大隊」。另配合廢止現行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併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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