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大隊長二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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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1/15
本大隊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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