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7 條
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
派兼之,辦理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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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定明覆審委員會應置秘書作業人員,辦理覆審委員會委員派兼或聘兼任作業與聯繫、
案件受理、會議召開資料彙整、登記及統計等會務,以確保覆審委員會運作順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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