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定委員及指派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定明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委員及秘書作業人員為無給職;至懲戒或覆審委員會 委員得否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等,由各設置機關本權責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等規定自行認定辦理,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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