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未取得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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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依據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
    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
    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明定本標準適用
    對象。
二、另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明定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
    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
    認證證書,且該業者之防焰產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
    合格,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並附加於其防焰產品上。
三、使用防焰物品之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擴大,使燃燒初期之微小火源受到抑制,
    按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授權訂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地毯係
    指滿舖地毯與方塊地毯、人工草皮、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
    物;窗簾係指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
    折屏)、隔簾及線簾;布幕係指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係指
    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另為因應各種微小火源引起火災之情境
    ,爰於該辦法第二條第五款明定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解釋性行
    政規則(解釋令)定之,避免漏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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