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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燃燒試驗之設備、燃料與具耐水洗或耐乾洗性能之纖維
製品洗濯處理設備規範,確保試驗正確與結果之一致性,爰參考CNS一三五九
一梭織地毯、CNS一三五九二植簇地毯、CNS一三九二四方塊地毯、CNS
一○二八五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CNS一一六六八防焰合板、CNS八○三
八梭織物尺度變化試驗法與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防焰性能之耐洗性能基準等規
範及現行實務運作情形,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明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行防焰
性能試驗與洗濯處理應使用之裝置及燃料。
二、因試驗燃料原採用之CNS一二九五一業於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修訂公布,惟該
版本中並無與現行使用之液化石油氣相同成分及比例之種類,爰參照CNS一一
六六八防焰合板:二○二一第七.五.二節試驗方法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明
定係採用CNS一二九五一:一九九二所規定之第二種四號液化石油氣(丁烷加
丁烯成分莫耳分率零點九以上及丙烷加丙烯成分莫耳分率零點一以下)。
三、第三項明定各防焰物品依產品特性進行燃燒試驗方法及洗濯處理所需之設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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