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務,應檢附相關
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
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應檢附檢修報告書、各該
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管理權
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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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2
一、現行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十條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時,起造人須填
    具申請書,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相關
    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消防機關依建築法第七十六條辦理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之竣工查驗作業時,應由起造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消防安全設備
    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
    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電子檔光碟、證
    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當地消
    防機關提出。爰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
    務,於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之資料,俾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
    工查驗作業。
二、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
    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爰第二項明定,消防設備
    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應將檢修報告書、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
    量表、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與面積)、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等文件,提供予管理權人,俾供管理權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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