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法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 如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有降低品質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其業務執 行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之案件數、場 所面積與高度、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與數量、工時及交通時程等面向,綜合評估消防設 備人員是否有執行案件數量異常情形,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五條規 定,定明消防設備人員之執行案件數量有異常等情形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其業務 執行情形。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