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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得由現
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故目前實務上可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業務者,除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外,亦包括暫行從事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另依本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
修者,準用本法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爰於本條明定依消防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其執行設計、監造、測
試、檢修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