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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
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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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2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得由現
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故目前實務上可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
設計、監造、測試與檢修業務者,除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外,亦包括暫行從事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另依本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
修者,準用本法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爰於本條明定依消防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其執行設計、監造、測
試、檢修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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