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前,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訂定監造計畫,送交委託
人審閱,並依監造計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填寫紀錄。但消防安全設
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得免訂定監造計
畫。
前項監造計畫,其製作綱要應包含監造範圍、監造組織與權責分工、品質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與標準、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與標準、施工抽查程序與標準、品質稽核及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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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2
一、為有效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工作,及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施工過程中可能之
    未按圖施作、施作錯誤、材質不符等情況,避免後續竣工無法查驗埋管等設置狀
    況或施工錯誤,影響完工日程及成本,第一項明定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於消
    防安全設備施工前訂定監造計畫,送交委託人審閱,並依監造計畫執行消防安全
    設備監造及填寫紀錄。另考量監造之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
    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其工程施作過程較為簡易,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免訂定
    監造計畫。
二、監造計畫之內容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於第二項
    明定監造計畫製作應包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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