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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親自執業,並考量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時,可能有助手協
助,參考技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
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如有涉及現場作業之情形,應親自赴
現場實地查核、測試、檢修後,始得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
,爰明定第一項。
二、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消防法第九條、
第十條、建築法第七十六條及本法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圖說審查
、竣工查驗、檢修申報複查及配合業務檢查或報告等工作,並親自出席說明,爰
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