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2/22
一、為落實消防設備人員親自執業及對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
簽證負責,爰參考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消防設
備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等相關資料,於查
核確實及符合規定後,應由消防設備人員本人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第一款至
第四款明定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之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位
置,以利消防設備人員遵循,另執行業務時如有其他檢附之消防相關計算書或消
防安全設備附件資料,消防設備人員亦應於相關文件上加蓋執業圖記,以資明確
為其本人親自執業,落實執行權責。
二、考量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業務,可能涉及消防設備人員之個人專業知識、能力
或工作權責,因此可能有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共同執行業務,並共同製作圖
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爰於第二項明定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
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須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另
為釐清及確認各自權責範圍,並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