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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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分配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所提補助申請案及辦理補助經費核銷
        工作。
      3.審查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所報執行計畫書(如附件一)、修正
        計畫或其他專案提報之個案需求計畫,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受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賡續辦理相關作業;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因不
        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同意者,得予
        延長。
      4.執行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公開管考結
        果,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下一年度
        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
      1.執行年度之前一年,應依本計畫之預算補助額度及管考期限,研
        提年度執行計畫,向本部消防署提出申請經費補助,逾期未申請
        或提出之執行計畫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本部消防署得不予補助。
      2.補助款及自籌配合款應納入各受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年度預算,
        並依實際需求訂定執行先後順序予以妥適分配。
      3.辦理相關裝備之採購與租賃作業及專業訓練執行,並於執行年度
        九月底前完成採購及租賃作業之決標事宜。
      4.完成當年度購置裝備後續執行計畫(含維修、汰換補充)等資料
        ,函報本部消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5.當年度成果報告(如附件二)應於執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函報
        本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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