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 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縣(市)改制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 增編、併編或整編致地址變更,致有換發證書、執業執照需求及其他因法律規定或另 有公務需求者,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及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免繳納規費之情形。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