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3 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
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一年內累計警告達三次以上。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
三、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授課。
四、委託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機構辦理招生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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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專業機構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事由,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為之,停止事由包含累計警告次數達一定次數、未依規定限期改善或辦理防火管理人
訓練之管理顯有違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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