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及講師之管理等事項,主管機
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為提升行政效率,明定有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之管理
及講師之管理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得委任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委任所屬消防局辦理。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