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6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之專業機構,於
本辦法施行後,其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得繼續施予訓練;其施予訓練之查核
、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於本辦法施行後得繼續
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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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之專業機構
    ,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認可有效期間內得繼續施予訓練,惟施予訓練之查核、
    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施行前,業經審查合格之講師,得繼續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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