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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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02
一、為使防火管理人掌握現行法規制度,能藉由災例檢視自身場所之平時預防、災時
    應變機制,了解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訓練之實施重點、要領相關事宜,以提升
    防火管理人自主訓練能力,第一項明定防火管理人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二、第二項明定防火管理人複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驗成績
    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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