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一、為使防火管理人掌握現行法規制度,能藉由災例檢視自身場所之平時預防、災時 應變機制,了解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訓練之實施重點、要領相關事宜,以提升 防火管理人自主訓練能力,第一項明定防火管理人複訓之項目及時數。 二、第二項明定防火管理人複訓應予退訓情形,以避免學員未參與測驗而無測驗成績 或請假時數過多影響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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