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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防火管理人除需了解消防相關法規,亦需執行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設備與
防火避難設施維護及滅火、通報、避難訓練等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自應於訓
練習得相關知能,爰於第一項明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資格為教授消防相關課程
、任職於主管機關或具有一定以上職務、具消防設備師執業執照、消防系所一定
以上學位,並具一定年資經驗者,始得擔任。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講師名單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經審查合格之講
師得免重複申請審查。
三、為建立非屬第二項講師資料庫內之講師審查程序,爰於第三項明定應檢具資料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講師之資格,經審查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文
件,所申請之講師始得擔任講師,以確保講師之專業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