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一、為確保申請登錄、變更或延展者經審查後具有登錄之資格,或因登錄證書滅失、
    污損等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仍保有登錄之資格,爰上述情形所需成本相同,於第一
    項定明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皆須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者撤回申請或中央主管機關因該機構不具登錄資格駁回申請者,
    退還證書費。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