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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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經費採購之裝備,其所有權歸屬、管理、維護保養、教育訓練
    及相關費用負擔,規定如下:
(一)所有權歸屬受協助對象,並應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盤點。
(二)受協助對象應指定消防人員或廠商專人保養,定期實施檢查及製作
      紀錄。
(三)受協助對象應定期實施操作教育訓練,確保協助項目配置消防分隊
      人員均能正確操作。
(四)裝備後續保管、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受協助對象自行編列預算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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