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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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受協助對象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
      四),並於每月五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二)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協助對象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出
      具體解決對策;執行進度連續數月落後者,本署必要時得召開會議
      檢討策進執行成效。
(三)受協助對象執行本計畫時,如有管考執行績效不佳,經本署函知改
      善後,仍未改善完成者,本署視需要前往必要之督導、管考、檢討
      、訪視及成果評估,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俾利提升本計畫
      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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