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0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
    、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
    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
    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
    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
    為限。
四、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
    篇積分六十分,翻譯每篇積分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
    均分配積分。
五、取得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之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
    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總積分以三十分為限。
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技術研討會課程講
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技術研討會之時數計
算,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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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為使消防設備人員有多樣化之學習新知方式,除專業訓練外,於第一項明定與專
    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態樣及積分計算方式。
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講習會、研討會及專題演講,定義分述如下:
(一)講習會:研究討論學術、思想與技藝之集會,如「消防專技人員(會審勘及檢
      修申報資訊化)宣導講習會」等。
(二)研討會:深入研究及探討消防專技相關課題之會議,如「臺北國際消防研討會
      」等。
(三)專題演講:針對特定主題,向大眾講述個人對於該主題之見解,如「消防行政
      檢查應行注意事項」等。
三、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參加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年會及當次技術研討會之
    積分計算方式。
四、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
    題演講之積分計算方式。
五、第一項第四款明定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之
    積分計算方式。
六、為提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技能及專業知識水準,爰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應
    為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始得與專業訓練相當。
七、第二項明定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
    練課程講座者,其積分計算方式。
八、第三項明定參加講習會等積分之時數計算基準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第四項明定有關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範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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