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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之申請,其審查作業分為書面及實地之二階段審查,第
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進行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符合規
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第二
階段實地審查。
二、上開二階段審查過程中,如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或第二階段實地審查不符合規定,
依其情形能通知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進行補正,如不能補正或未
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爰於第二項明定上開處理程序,以資明確。
三、第三項明定取得認可證書後始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以確保其具備辦理
訓練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