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
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
規定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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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申請者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於申請認可時併同申請訓練場地外,得於成為專業
訓練單位後,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爰明定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以確保該訓練
場地符合規定,以因應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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