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訓練單位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 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 規定後,始得使用。
申請者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於申請認可時併同申請訓練場地外,得於成為專業 訓練單位後,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爰明定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以確保該訓練 場地符合規定,以因應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需。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